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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校主持人工作管理条例

主持人管理条例

作者:文娱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2

广东海洋大学校主持人工作管理条例

(暂行)

 

第一条  校主持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主持学校对内和对外的各种大型文体活动(包括各类晚会、比赛、庆典活动、讲座和会议等)。

第二条  校主持人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4)具备良好的形象: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言谈得体充满朝气和活力。

(5)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普通话标准,思维敏捷。

(6)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性强,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7)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8)服从安排,接到主持任务通知后,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接受任务。

第三条  校主持人队伍成员的产生:

(1)由广东海洋大学校学生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面向全校公开招聘:经面试、复试、培训、决赛后成为试用校主持人,再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考察后决定。

注:招聘工作由广东海洋大学校学生会文娱部主要负责校学生会的其他部门监督。

(2)由广东海洋大学各学院学生会文娱部推荐,经培训考察后决定。

(3)新选拔的试用主持人须接受至少三期的主持人培训。

第四条  主持人的管理:

(1)接到校学生会文娱部主持任务通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在前四天向校学生会文娱部负责人报告。对无故不接受任务超过3次者,当自动退出校主持人队伍处理。

(2)每学期主持校级文体活动三次或以上者,其该学期的操行分可加2分;不满三次者,以每次主持加0.5分操行分计算。若兼属所在院系学生会主持人,依学院情况确定加分(学院已加分者不再重复加分)

(3)每学期由校学生会文娱部组织召开至少两次的校主持人会议,互相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增进感情,加强主持人队伍的凝聚力。

(4) 每学期会议无故缺席两次、不参与四次(含正常请假)或接受任务不按时完成两次者视为自动退出校主持人队伍。

(5)每学年在主持人队伍里,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评出本学年优秀主持人1~2名(名额视人数而定,一般为总人数的20-30%)。被评为优秀的主持人,可在原来加分基础上再加1分操行分。

(6)校主持人私自接受主持任务须报广东海洋大学校学生会文娱部批准,一切未经报批广东海洋大学校学生会文娱部的主持活动校学生会将不予承认。

(7)校主持人不得私自以广东海洋大学校学生会的名义主持任何活动,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者一律撤消其主持人资格。对不遵守校主持人工作管理条例第二条者一律撤消其主持人资格。

(8)在任期的两学年内共主持校级文体活动不低于九次,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条例者,任期满后可获校团委、校学生会颁发的校主持人聘书一份。(注:每两次院级活动视为一次校级活动)

(9)因为各种原因退出校主持人行列或被撤消校主持人资格的原校主持人由广东海洋大学校学生会文娱部进行通告。

第五条  主持工作任期为两学年,本条例只对主持人任职期间有效。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即日起,由广东海洋大学校学生会文娱部监督管理实行。  

备注: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广东海洋大学校学生会文娱部所有。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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