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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灯光管理暂行办法

灯光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文娱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2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灯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使学生会的灯光器材得到合理、高效的运用,更好地对灯光器材进行保养与维护,特制定本灯光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会灯光器材的租借主要面向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

团委、班级、社团用于晚会、庆典等文娱活动。

第三条:学生会灯光器材由校学生会文娱部负责租借、维修、保

养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灯光器材管理具体租借事项

第四条:活动组织者为租借灯光器材管理及使用的主要负责人,    承担灯光器材租借期间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租借单位为班级以上单位(如各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班级等)可免费申请使用。如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租借需租金。具体租金为:

(一)单盏租用:大彩灯15/盏、小彩灯10/盏,其他灯光5/盏。

(二)整体租用:30元。

第六条:租借单位租借时须备申请书,写明用途、使用时间等相关要素且须经相关单位证明(如院系和班级单位需经本学院团委书记签名、社团需经校团委老师签名)。

第七条:灯光器材的租借人需向灯光器材相关负责人抵押有效学生证件。

第八条:灯光器材的相关负责人在给各单位办理租借手续时必须做好记录,保管好申请表格。

第九条:租借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向校学生会文娱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租借单位使用完后应在一天内交还校学生会文娱部验收,如发现损坏应视损坏程度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灯光器材的租借时间为每个学期的第二周至第十六周。

 

第三章 灯光器材损坏具体赔偿方案

第十二条:灯光器材如因使用时间过长而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灯光器材如因人为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租借单位必须爱护灯光器材,小心使用。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解释及修改权归校学生会所有。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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